0.
故事和小說是不同的。
1.
依照本雅明的說法,故事提供的是日常生活中沒有、不可能有的傳奇。故事裡的主角、發生的事情、經歷的遭遇、達成的奇蹟,都必須要遠離日常生活。
說故事的人必須要來自遠方、來自異地。他去過我們從來無法想像的地方,所以才經歷了我們無法想像的傳奇。
故事是有明確開頭、明確結尾的異質經驗。我們不需要追問: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奇異世界?後來怎麼了? 從開頭到結尾,故事要講述的奇異遭遇就已經交代完畢。我們無法用自己有限的經驗類比那些傳奇故事,我們只能驚訝,只能聆聽,不需追問,也無法追問。
2.
十九世紀興起的現代小說,則是另外一種敘事傳統。根據佛斯特的分析,小說之所以興起,因為我們的日常生活需要解釋。工業化創造了都市的興起,人和人之間產生了非常緊密但機械性的連帶關係。我們熟悉非常複雜的日常經驗,但我們無法把握社會的全貌。
我們不知道街上跟我們擦肩而過的人揣著什麼樣的目的,我們不知道昨天邂逅的情人繼續跟誰曖昧,我們不知道公司裡誰在鬥爭誰。小說試圖藉由虛構的、全知的位置,把這些素材串起來,攤在我們面前,讓我們知道日常生活原來是這麼回事。
所以小說不會有真正的開頭,也不會有真正的結尾。因為小說並不來自遠方異地,小說中的人物也不是特殊的能人異士。小說中的時空與人物,與我們當下的時空人物是同質的。閱讀小說,我們必然要問:為什麼如此?這個人這麼做的動機是什麼?為什麼這樣的事發生在他們身上?然後呢?
3.
故事為我們講述「平常不可能見到的事」,小說為我們講述「天天在發生,但我們從不知其所以然的事」。
4.
無論是支持死刑和廢除死刑,在某種意義上都依賴於敘事,都需要透過敘事來滿足一套意義的秩序。
在論述爆炸的今日,要找到套用「故事式場景」來講述的殺人敘事非常容易;要找到套用「小說式場景」來講述的殺人敘事也並不困難。場景的選擇,往往也就決定了我們的心情、我們同情的對象、以及最終的結論。
故事式的場景,提供了一個不可思議的奇異人物,一個與日常經驗徹底斷離的事件:某個從小就行為偏差之人,長大接觸到毒品,終至養成極大之惡,犯下一般人無法想像的滔天重罪,所以被判了死刑,一命抵一命。在這套敘事中,正義被滿足,安全感被賦予。
小說式的場景,採取了一個「同質」的觀點,所有人物都是如我們一樣的「常人」,「他們」與「我們」並沒有多麼不同,因此我們被逼得必須追問:某人小時後行為偏差,為什麼?長大接觸毒品,為什麼?殺了人,為什麼?從行為偏差到殺人,有著前後一貫的關聯嗎?中間發生了什麼事?無差別殺人的動機是什麼?犯案之後,他在想什麼?被害者家屬呢,判了死刑之後,他們如何了?社會大眾又在想什麼?
在這樣的場景中,人勢必會找出不一樣的「正義」、不一樣的「安全感」。
故事與小說並沒有孰優孰劣,而是有著不同的預設、不同的場景,誘使我們帶著不同的心情,得到不同的體會,做出不同的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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