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動保法》的修改,其實是「疆界重劃」的問題
《動保法》要如何修改,當然是一個政治問題。但這個「政治問題」,絕不只有「要更嚴格或更寬鬆」這麼簡單。表面上「嚴格或寬鬆」的拉扯,背後其實有著更深層的情感因素──也就是「我們如何劃定同理心的疆界?」疆界如何劃定,就如同國土如何劃定一樣,也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政治問題。因為疆界劃過來劃過去,不同人的「同理心」就可能因此受傷。《動保》修法,其實就是「疆界重劃」的問題。一旦意識到這個問題,也就能看出各種激情言論背後的思考脈絡。
什麼叫做「同理心的疆界」?舉例來說,目前中華民國的《動保法》,就是一種有疆界的動保。首先,什麼叫「動物」?在《動保法》裡面,動物必須是「犬、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」,否則連「動物」都算不上。在這些「動物」裡面,只要是「經濟動物」或「實驗動物」,在一定條件下都是允許宰殺的。那什麼動物才禁止宰殺?那種動物叫做「寵物」。那麼哪些動物才是「寵物」?根據《動保法》,寵物的定義是「犬、貓及其他供玩賞、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。」
這樣看下來,《動保法》對於「疆界」的想像是很明確的:其最終目的不在於保護「動物」,而是在保護國民情感。因為脊椎動物比起其他動物和人類較親近,所以才被納入《動保法》。而貓狗等寵物則因為有陪伴人類的功能,所以才賦予牠們較高的地位。
「推己及貓狗」 vs. 「推己及動物」
要求「嚴懲」虐貓台大生的呼聲,正是基於對無辜貓狗的同理心而發。這裡我們姑且將之稱為「推己及貓狗」的同理心。另有一種「推己及動物」的同理心,認為即便是人類普遍不喜愛的動物,也該擁有同樣的動物權利。
在不改動《動保法》基本邏輯的前提下,假如對虐待貓狗者施以嚴刑甚至死刑,雖然是一種「推己及貓狗」的同理心,但同時也加強了「貓狗」和「其他動物」之間的高低階序。這樣的重劃,對於主張「推己及動物」的動物權人士來說,也就不無疑慮。動保路線中,所謂「動權」和「毛寶」之間的分歧,也就是這個疆界劃分的問題。
「推己及貓狗」 vs. 「推己及惡人」
「嚴懲虐貓者」這個主張的另一個問題是,它挑戰到了某一些認為「人高於動物」者的同理心。這類人認為,如果人的生命是用《憲法》加以保障的,難道不比《動保法》中的動物貴重嗎?而一個人之所以走了偏鋒虐了貓,也必定是有著個人的生命歷程和社會結構的因素,或甚至已經有了心理疾病。這種說法,姑且稱之為「推己及惡人」的同理心,他們認為即便是自己,假如放到同樣的處境,也會有一定的機會,成為那虐貓的惡人。
有人可能會說,與其同理惡人,不如同理無辜受害的貓狗。但事情並不如表面上的「惡人 vs. 貓狗」這麼簡單,而是「推己及貓狗」這個主張,和「推己及惡人」這個主張,對於「疆界」的想像徹底不同。「推己及貓狗」者認為貓狗可憐無辜被害,因此同情貓狗;「推己及惡人」者認為「自己有一天也可能成為惡人」,因此同情惡人。
不是沒有「同理心」,而是彼此對「疆界」的想像不同
至此可以看出:許多基於「同理心」而提出的主張,會挑戰到其他人對「疆界」的基本看法。會有這些不同的意見,並不代表有些人「沒有同理心」,而是他們畫定疆界的方式不同,因而也就對不同的生命有著不同的親疏階序。
今日這一片對虐貓者喊殺的聲浪,其實與「推己及動物」和「推己及惡人」這兩種疆界想像,都有一些或隱或顯的衝突。「同理心」這種東西,我們相信當然是越多越好。但很遺憾的是,許多喊打喊殺者未曾細思過《動保法》中貓狗為何具有特殊地位,也就未曾意識到《動保法》所劃定的疆界,對於其他「不惹人喜愛」的動物的排除;許多人也未曾嘗試思考「惡人之所以為惡」,而是想著要將「惡人」排除於善良社會。這兩種「排除」,其實是「嚴懲虐貓者」這一同理心的貫徹所必然帶來的「疆界重劃」。主張嚴懲虐貓者的人,或許也該意識到自己正在進行「疆界重劃」的工作,才有可能真正和社會中的不同意見展開對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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